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和中共港闸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委员会是在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区政协设置在街道、开发区的基层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协工作。工作委员会在当地街道(开发区)党工委领导下和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5—9名。确定1名同志负责政协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一般由所在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已担任人大工委主任的不再兼任),副主任一般由统战委员兼任。正、副主任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区委组织部门会同统战部门联合考察,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区政协常委会履行相应程序。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为正科级建制。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街道(开发区)的市、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六条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辖区的各界代表人士参加活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工作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各种现代科学知识;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精神。 第八条工作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区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有关活动,并在本地区的有关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第九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个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有价值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有组织的调查或视察,参加政协各类会议发言不少于一次,帮办一件群众受益的实事,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要围绕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的工作重点,发挥优势,组织开展座谈、视察、调研等活动,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区政协。 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要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评议、视察等活动,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办法。 第十三条工作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党工委和办事处(管委会)联系各界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 第十四条工作委员会要注重发挥所在街道(开发区)政协委员的骨干作用,指导和督促政协委员认真参加政协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和鼓励委员及各界人士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为人民政协事业增光添彩。 第十六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区委对各街道(开发区)的政治文明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政协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十七条工作委员会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八条工作委员会要配合区政协的有关调研、视察活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全面负责。主任、副主任要定期走访成员,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并为成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好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区政协。 第二十一条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活动制度。每季度组织1次活动。根据活动议题的需要,可邀请街道(开发区)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广泛吸收各界人士参与,发扬民主,充分协商讨论,吸纳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作委员会应主动向区政协报告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做好活动记录。每次活动要定时间、定内容、定形式、定要求,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送活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工作委员会形成的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原则上需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审定。 第二十五条工作委员会要接受区政协定期的检查考核、组织委员开展创先争优(争创先进政协工作委员会和争当优秀政协委员)活动。 第二十六条工作委员会应主动接受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的领导,争取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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