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省、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组织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编辑、出版和发行。围绕文化、新闻、教育、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协职能。 第四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2、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就学习文史教卫体新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座谈、调查、视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并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3、开展小型、多样的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4、反映委员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社情民意,帮助委员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实际问题; 5、贯彻执行全国政协、省、市政协关于学习文史工作的方针,认真加以探讨研究。根据政协特点和港闸的历史情况,计划和组织史料的征集、整理、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服务。 6、承办常委会和主席会议布置的以及市政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7、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工作总结,并根据需要向常委会和全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区政协常委会议决定,个别委员的调整,可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下设学习教文体组、医卫组等2个委员活动小组。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各小组正副组长一般由委员会委员兼任。各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委员小组的设置和调整由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或举行主任、副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总结本委员会的工作。专委会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次无故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者,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处理。 第八条以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书面材料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经正副主任和有关委员会议讨论审定。建议案提请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开展对口联系活动,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协商座谈、交换意见。 第十条学习文史教卫体委员会保持与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及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搞好协作。与区政协其它专委会和办公室加强协作,就一些有关问题可共同进行视察调研。 第十一条本简则经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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