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港闸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认真履行政协职能,促进港闸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港闸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南通市委员会的决议、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港闸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七)任免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等事项。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择时举行。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港闸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港闸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八条通过主席会议提交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草案。会议的有关事项一般于会前一周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区直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不是常务委员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二)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三)政协基层工委主任或副主任; (四)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视情邀请中共港闸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会议;视情邀请有关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三章纪律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港闸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根据常务委员会议议题,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做好会前准备,要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协秘书长同意方予准假。 第十八条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对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缺席者所在单位和区委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港闸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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