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tw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 工作简则

浏览(4308

字体: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南通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政协港闸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结合区政协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实际,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城乡建设、人口资源环境、民主法制、社会事务、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港闸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委员参政议政水平。

(二)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委员就城乡建设、人口资源环境、民主法制、社会事务、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视察、座谈、咨询服务等活动,并提出积极的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加强与本专委会相关委员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汇集社情民意,努力发挥民主监督主渠道的作用。注意及时了解委员自身情况,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四)加强与区内外政协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部门和我区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民团体以及街道、港闸经济开发区的工作联系和交流。互通情况,必要时可共同组织视察调研。

(五)认真承办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及上级政协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个别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下设城乡建设环境组、社会法制组、工青妇组等3个委员小组。各委员小组正副组长由委员会委员兼任。各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活动。各组应结合本小组的工作实际制定小组活动计划,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七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本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会议均须作记录,必要时,可印发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八条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和活动考勤制度。

第九条以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由主任审定。本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和有关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建议案提请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搞好信访工作,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认真办理每一件来信来访,及时反馈来信来访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建立区政协城乡建设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大事记制度。建立健全本专委会工作台帐。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简则经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打印】 【收藏】 【关闭】

进入编辑状态